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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侵害村民权利、造成农作物减产的主体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A、B、C项皆有法律依据。
(编辑:zhangyu17)